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49號
PCDV,111,司促,9849,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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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奎名
債 務 人 朱榮田施美智之繼承人



朱勝吉施美智之繼承人




朱玲慧施美智之繼承人




朱偉仁施美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美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違約金壹仟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捌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壹
仟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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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