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42號
PCDV,111,司促,7642,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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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
債 權 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泰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 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定有 明文,法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法 人代表機關在私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但在民事訴訟法 則視為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因此,對 於公司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經核債務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正隆 業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有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呂正隆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憑,因督促程序送達 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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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