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治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治國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30日
及民國(下同)107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500,00
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
106年3月30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30日止分60期清償完
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
680固定計息及自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
000固定計息。2.新臺幣8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
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4月9日起至民國(下同)1
12年3月30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
分之8.0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 起即未依
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6,54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
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
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
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
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1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236元 謝治國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002 新臺幣26304元 謝治國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236元 謝治國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26304元 謝治國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