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078號
PCDV,111,司促,15078,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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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世禾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銘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柒
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78,689元 自110年12月1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4% 2 21,013元 自111年2月1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6%
違約金: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78,689元 自111年1月13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7月13日止 0.314% 自111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28% 2 21,013元 自111年3月13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9月13日止 0.316% 自111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3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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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禾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