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91號
PCDV,111,司促,14791,202205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范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范素琴於民國96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2233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111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7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793元 范素琴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