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653號
PCDV,111,司促,14653,202205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薰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薰尹於民國109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18,1
84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5月20日止累計389,339元正未給付,其中377,550元為本
金;10,49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薰尹於民國108年12月06
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06日起至
民國116年06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
.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0日止累計396,640元正未給付
,其中386,899元為本金;8,44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薰尹
於民國109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
09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0日止累計5
6,666元正未給付,其中54,167元為本金;1,506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6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550元 張薰尹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86899元 張薰尹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4167元 張薰尹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