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545號
PCDV,111,司促,14545,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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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耀國林敬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敬傑於民國97年05月0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692違約金
暨月付金利息1118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
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5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5708元 林耀國林敬傑 自民國99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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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