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513號
PCDV,111,司促,14513,202205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
債 權 人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債 務 人 凱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零伍佰伍拾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凱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