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游來美即邱文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文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