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371號
PCDV,111,司促,14371,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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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陳俊榮
債 務 人 蔡青霖即新池上飯包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零捌佰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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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