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17號
PCDV,111,司促,14117,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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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韓羽哲即韓昌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07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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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