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江承澔
債 務 人 王子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承澔於民國108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王子庭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25,74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江承澔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5,746元(逾期利息、違約
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王子庭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
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通書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0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746元 王子庭、江承澔 自民國110年 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746元 王子庭、江承澔 自民國110年 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