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040號
PCDV,111,司促,14040,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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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葉文雄即葉旭峯之繼承人


葉李錦雪葉旭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旭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
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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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