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盧筱雁(原名:盧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肆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整自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筱雁(原名:盧月娥)於民國100年10月03日向
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
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
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
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4月2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1,943
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