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546號
PCDV,111,司促,13546,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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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呂萬和
非訟代理人 徐文泰


債 務 人 張堯軍

張家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肆萬壹
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年利率 (百分比) 1 3,441,668元 利息 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4月19日止 1.04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止 2.669 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12 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669%,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2.912%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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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