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6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紀佩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肆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肆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