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439號
PCDV,111,司促,13439,202205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李世偉


兼法定代理
李冠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柒
拾肆元,及其中肆萬伍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加計每月違約金參佰元,但有連續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
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