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85號
PCDV,111,司促,13185,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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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8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游建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建廷於民國87年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
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6年2月26日起至民國1
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9,159元(含本金129,864元、
利息9,295元)及其中129,864元自民國96年2月26日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1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864元 游建廷 民國96年2月26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年息百分之19.71 001 新臺幣129864元 游建廷 民國104年09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864元 游建廷 民國111年04月10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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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