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68號
PCDV,111,司促,13168,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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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詩培楊得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麗雀楊得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植剴即楊得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仁德楊得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麗雀楊得利之繼承人、楊仁德楊得利之繼承人
、楊植剴即楊得利之繼承人、楊詩培楊得利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楊得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詩培陳麗雀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詩培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陳麗雀
案外人楊得利(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 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5,427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 15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楊得利已於民國
110年10月02日辭世,債務人楊植剴、楊仁德為其法定繼承
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
定,於繼承案外人楊得利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楊詩培自民國111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64,45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麗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楊植剴、楊仁德既為被繼
承人楊得利之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金額64
,452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1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452元 陳麗雀楊得利之繼承人、楊仁德楊得利之繼承人、楊植剴即楊得利之繼承人、楊詩培楊得利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2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64452元 陳麗雀楊得利之繼承人、楊仁德楊得利之繼承人、楊植剴即楊得利之繼承人、楊詩培楊得利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452元 陳麗雀楊得利之繼承人、楊仁德楊得利之繼承人、楊植剴即楊得利之繼承人、楊詩培楊得利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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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