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5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李冠億即李冠毅
李芸蔓
李己正
一、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李芸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滯納金柒仟伍佰元,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李己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
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滯納金陸仟伍佰元及違
約金肆仟捌佰伍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
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
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滯納金伍仟捌佰伍拾元及違約金貳仟柒
佰零陸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
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
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滯納金柒仟元及違約金壹仟伍佰壹
拾玖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