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812號
PCDV,111,司促,12812,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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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董陳秀珠

董芳蘭


一、債務人董陳秀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
拾壹萬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董陳秀珠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董陳秀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董芳蘭之。
債務人董陳秀珠董芳蘭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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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