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800號
PCDV,111,司促,12800,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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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侯宜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侯宜伶於92年09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92,479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8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421元 侯宜伶 自民國95年0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 002 新臺幣261404元 侯宜伶 自民國94年0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421元 侯宜伶 自民國95年03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261404元 侯宜伶 自民國94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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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