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792號
PCDV,111,司促,12792,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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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游翔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游翔富前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99,953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以3期為限,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
釋明文件:借據、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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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