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750號
PCDV,111,司促,12750,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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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何正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參仟零參元
,及其中參拾柒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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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