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652號
PCDV,111,司促,12652,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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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2號
債 權 人 熱雪國際滑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倍昌

債 務 人 姜子牙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壹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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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姜子牙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熱雪國際滑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