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630號
PCDV,111,司促,12630,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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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王德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參萬參仟
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伍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柒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參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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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