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59號
PCDV,111,司促,12559,202205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育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之違約金。
(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