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曾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宗南即徐大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徐宗南即徐 大鈞之繼承人住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次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