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303號
PCDV,111,司促,12303,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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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汪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參仟柒佰伍
拾參元,及其中肆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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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