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98號
PCDV,111,司促,12298,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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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沛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陸仟參佰肆
拾伍元,及其中參拾捌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
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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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