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戴采婕即戴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采婕即戴雅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0日止累計94,89
8元正未給付,其中89,612元為消費款;3,934元為循環利息
;1,3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
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2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89元 戴采婕即戴雅琪 自民國111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3123元 戴采婕即戴雅琪 自民國111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