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73號
PCDV,111,司促,12173,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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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治憲


楊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治憲於民國95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間,邀同債務人楊淑萍、被繼承人林全福為其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共計新臺幣185,934元整。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治憲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林治憲尚餘本金78,185元
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楊淑萍、被繼承人林全福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嗣
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全福於105年10月4日死亡,且網
路查詢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債務人林治憲)、配偶、第二順
位繼承人、尚存之第三順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第四順位
繼承人缺位;然債務人林治憲係本案借據之借款人,債務人
楊淑萍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仍負全部連帶清償
責任。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
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
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
8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1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185元 林治憲楊淑萍 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185元 林治憲楊淑萍 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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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