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傅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安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04月17日止累計31,798元正未給付,其中29,06
0元為消費款;1,538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1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19元 傅安琪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141元 傅安琪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