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089號
PCDV,111,司促,12089,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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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余汶芳即余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麗芳於民國95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0日止累計957,393元正未給付
,(其中249,664元為本金, 707,159元為利息,57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
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089號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664元 余汶芳即余麗芳 自民國111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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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