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王金蘭
人
債 務 人 蕭瑋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零
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