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90號
債 權 人 溫國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ALUYUT MARVIN SUBA(即夫馬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BALUYUT MA RVIN SUBA(即夫馬文)居留地址、工作地址均係臺南市新 市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