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513號
PCDV,111,司促,10513,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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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債 權 人 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債 權 人 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債 務 人 亞昕采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柏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臺
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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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