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梁朝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時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梁朝棟為時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
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時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時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時睿科技公司)之清算人,時睿科技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
,聲請人所造具相關財務報表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同時決
議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
為時睿科技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時睿科技公司清算期
間收支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後資
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
報告、股東臨時會簽到簿及會議事錄、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
、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司字第4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年
度司司字第600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
人前聲報於110年11月1日就任時睿科技公司之清算人,於11
0年11月1日經本院以新北院賢民事秋110年度司司字第481號
函准予備查,且時睿科技公司清算完結後,並經本院於111
年1月12日以110年度司司字第600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
備查在案。茲審酌聲請人為時睿科技公司之清算人,對時睿
科技公司之業務及相關簿冊文件應知之甚詳,且時睿科技公
司於110年12月2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而聲請人亦同意就任為簿冊保存人等情,有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附卷可稽,堪認指
定聲請人為時睿科技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
適,爰依前揭規定,指定聲請人為時睿科技公司各項簿冊及
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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