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31號
PCDV,111,勞補,131,202205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廖子安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
493 元(計算式:第一項聲明118,776元+第二項聲明15,7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
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1/1頁


參考資料
頂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