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上字,111年度,3號
PCDV,111,勞小上,3,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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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盧彥旭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
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
本件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
權訴訟,而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因撤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獲得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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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