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1年度,33號
PCDV,111,勞專調,33,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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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陸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遠智、李
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 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110年5月6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 未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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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