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陸怡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 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110年5月6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 未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