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57號
PCDV,111,亡,57,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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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書股)
相 對 人 楊柯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楊柯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楊柯(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楊柯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楊柯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柯於民國0年00月00日出生,為80 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00年11月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 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等情,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 第1項第1款、第155條等規定,聲請對楊柯為死亡宣告之公 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 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至5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三峽 戶政事務所111年1月10日新北峽戶字第1115880231號函、內 政部移民署110年12月10日移署資字第1100132397號函、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2月13日保普生字第11013056890號函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17日新北社老字第110238846 5號函、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11年1月7日新北峽社人字第1112 65073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2月10日新北殯 館字第1105082524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0年12月1



6日桃市殯字第1100005594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2 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5969號函、個人就醫紀錄查詢 、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110年5月6日新北峽戶字第1105833 338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失蹤人戶籍資料、財 產所得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之結果,失蹤人無財 產所得,現無在監押,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 人前揭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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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