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86號
PCDV,110,重訴,286,2022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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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莊樹生
詹玉
莊蕙嘉
莊秉宸
莊秉祐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上訴人 魏雅
劉益鴻
陳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4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證。茲已逾限,上訴人猶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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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