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51號
PCDV,110,訴,851,2022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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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鍾秀足
丁烽烜
鍾秀春

被 上訴人 鍾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萬724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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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