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文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12號
PCDV,110,訴,812,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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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文華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燕周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被 告 鉦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卿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黃彥儒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 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民事事 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第5條亦分別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委任黃彥儒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0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規定予以許 可(見本院卷第195頁)。然依黃彥儒於本院111年3月25日審 理時自陳:被告現已無營業,而因被告之登記地址係其戶籍 地,故其於109年件間到本件起訴狀後,即與被告法定代理 人張乃卿之家人聯繫,當時張乃卿已中風而無法言語,張乃 卿之家人表示因其較清楚本件建案之事情,故請其幫忙處理 等語,及以被告名義於111年4月13日所陳報之張乃卿診斷證 明書(見本院卷第285頁),可知張乃卿於108年12月15日即因 腦中風、失智症等疾病住院治療,於109年12月2日原告提起 本件訴時既已無法言語,則其是否有能力為委任黃彥儒為被 告訴訟代理人之意思表示,並非無疑。且審酌黃彥儒現已非 被告公司之員工,又不具有律師資格,亦未敘明有相關法律 背景,及其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其堪任本件之訴訟代理人, 故本院認其不適於為被告代理本件訴訟。爰依上開規定撤銷 前准黃彥儒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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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鉦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