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曾駿皓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羅進喜
潘梅香
潘麗琴
潘麗華
陳羅水蓮
羅相山
羅士松
羅潘玉月
羅德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