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59號
PCDV,110,訴,359,2022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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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被 上訴人 李文淨
李文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9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請求固屬
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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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