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63號
抗 告 人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俊龍
上列抗告人前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補充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裁定駁回。抗告
人於110年5月10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
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
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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