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54號
PCDV,110,訴,2654,20220513,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翠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自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
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
0元(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