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26號
上 訴 人 房德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弄0 0號0樓
被 上訴人 張秀妹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參
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